学生请假条例
第一条
为了使学校有一个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,保证教学质量,根据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
学生应以学习为主,树立以校为家的观念,努力克服各种外界因素对学习和生活的干扰,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,努力学好文化专业知识,掌握基本技能。
第三条
加强学生考勤,上课、自习、实验、实习、设计、劳动、课间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,均列入考勤范围,学生都必须积极参加。考勤由各任课老师或活动的主持人负责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。凡未请假或超假者,均以旷课论处。
第四条
学生在校期间,除家庭发生重大情况外,不得请事假。因病确需请假者,须有社区医务室或医院证明。
第五条
学生请假程序如下:
1. 由本人填写请假报告单;
2. 请假一天以内,由班主任批准,并报学生管理处、教务处备案;
3. 请假二天至一周(含一周),由班主任批准后,报学生管理处批准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
第六条
请假一周以上,经班主任、学生管理处批准后,报分管副校长批准,由教务处办理延期学习手续,期限最长六个月。
第七条
请假期满后,应按时返校学习,并向班主任销假,由班主任向学生管理处、教务处进行正式销假。未及时销假者按旷课论处。
第八条
学生在校内毕业设计期间,老师不得擅自批假,需按第五条办理。
第九条
学生校外实习需要请假的,经带队老师和实习单位领导同意后,按第五条办理。
第十条
凡不能参加各项考试的请假,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,按第五条办理,并经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有效。
第十一条
凡请假期满后,因事、因病不能按时返校需续假者,按以下规定办理:
1、续假人在城内或校内的,按第五条办理;
2、续假人在外地的,应通过电话或电报向班主任报告(口头捎信无效),返校时须持有效证明补办续假手续。
第十二条
对旷课的学生令其检查,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、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。
第十三条
本条例由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