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生违纪处罚条例
为了维持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营造一个良好的校园环境,使学生在德、智、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,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
对违纪的学生,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,按其违纪的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。处分分为:
(一)警告:按情节和性质给予相应的罚款。
(二)记过:全校通报,记入档案,按情节和性质给予相应的罚款。要定时向学生管理处汇报学习及生活、纪律情况。
(三)留校察看:按情节和性质给予相应的罚款。取消学生的学历考试、就业安置资格,只颁发结业证。要定时向学生管理处汇报学习及生活、纪律情况。
(四)开除学籍:取消学生的学历考试、就业安置资格,学费不退。
第二条
策划组织、煽动闹事、罢课或抵制学校组织的活动,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治安者:
(一)情节较轻或协从者,给予警告处分。
(二)情节严重,经教育尚能改正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三)情节严重,经教育坚持不改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三条
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:
(一)被处以警告、罚款或行政拘留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二)被处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判处管制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四条
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者:
(一)罚款:对打架斗殴各方或殴打他人者,先罚款100元,待事实查清后,对主要责任者另加罚50—100元。
(二)纪律处分:
(1)虽未动手打人,但挑起事端或偏助一方,致使打架事态扩大者,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2)动手打人,情节较轻者,给予记过处分;较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(3)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对参与斗殴但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,可适当减轻处分。
(4)对侮辱、殴打教师者,从重处分。
(5)带领校外人员殴打同学、教职工者,或策划、指使校外人员寻衅滋事者,一经查实,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打架斗殴中,伤者的医药费、营养费、护理费由责任者负担。
(四)凡在校外斗殴者,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后,再按(二)(1)~(4)处理。
第五条:
学校禁止学生喝酒。喝酒者一经发现,除批评教育外,每人每次罚款50元。酗酒闹事、打架者,除按本条处理外另按第四条规定处理。
第六条
学校禁止学生在教学区及宿舍室内吸烟,吸烟者一经发现,除批评教育外,每人每次罚款10元,对屡教不改者,视情节做出记过以下(含记过)处分。
第七条
学校禁止学生在上课期间(含正常上课、晚自习、班会等集体活动)使用通讯工具(手机、小灵通、传呼机等)及上网聊天、玩游戏,一经发现,除批评教育外,每人每次罚款10元,对屡教不改者,视情节做出没收通讯工具或记过以下(含记过)处分。
第八条
对故意浪费水电的学生,一经发现,除批评教育外,每人每次罚款10元,对屡教不改者,视情节做出加重罚款或记过以下(含记过)处分。
第九条
对不按要求进行内务整理的宿舍,按每次每宿舍每人10元罚款,对屡教不改者,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做出加重罚款或记过以下(含记过)处分。
第十条
对偷窃、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,尚不够刑事处罚者,除退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:
(一)价值不满100元者,给予记过以下(含记过)处分。
(二)价值在100元以上500以下(含500元)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(三)价值在500元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一条
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资进行赌博,或参与其他形式赌博(如打游戏机、桌球等)的,除按以下规定处分外,并处以10-100元罚款。
(一)首次参与赌博者,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二)屡次参与赌博者,情节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二条
有流氓行为者:
(1)情节较轻者,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。
(2)情节较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三条
收看、复制、传播淫秽物品者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四条
有下列行为之一,造成一定影响者,给予记过(含记过)以下处分,并处以10—100元的罚款:
在教室、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、哄闹、摔砸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的;
(1)在教学楼起哄、乱扔废弃物(蹬、踏桌椅及墙面的),以及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的;
(2)私用电器、私接电源线、有意破坏学校公物及公共设施的;
(3)因成绩、毕业推荐就业等原因或受到教师及领导批评教育后,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的;
(1)拒绝、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;
(2)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;
(3)在实行封闭管理擅自离校的;
(4)晚上就寝查房,迟归累计达3次者;
(5)提供伪证、伪造证明、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;
(6)在教、寝室内燃烧物品或烹饪饭菜的;
(7)强行向同学借钱物或强迫同学提供体力服务的,或有敲诈行为的;
跳墙外出的。
第十五条
晚上就寝查房后跳楼(或通过其他方式)外出者,夜不归宿者,第一次罚款50元,第二次取消其住宿资格。
第十六条
学生在学习期内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(旷课一天,按八学时计算):
达8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达16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达32学时者,给予留校查看处分;
达48学时者,给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七条
测验、考试(考查)作弊(包括协同作弊),情节较轻,认错态度较好者,给予记过以下(含记过)处分,作弊行为严重、态度恶劣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
第十八条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从重或加重处分:
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;
对检举人、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;
屡犯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的;
第三次受违纪处分的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留校察看期间违纪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九条
处分决定及批报程序:
留校察看以下(含留校察看)的处分,由学生管理处拟定处分意见,报分管副校长、校长决定。
开除学籍的处分,由学生管理处会同有关科室提出处理意见,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处分决定除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外,是团员的报团委备案,犯有第二条至第十五条的报办公室备案,犯有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的,报教务处备案。
开除学籍处分的未成年学生,确有悔改表现,本人及其家长申请复学者,在征得班主任同意后,由学生管理处讨论初步处理意见,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,决定是否给予其试读机会。
第二十条
处分材料的管理及处分的撤消:
在学生毕业前,凡受留校察看以下(含留校察看)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,经本人申请,报学校批准,可以撤消其处分。
受警告处分者,经过一个月以上考察,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的,或虽不足一个月,但有突出先进事迹的。
受记过处分者,经三个月考察,证明其确有显著悔改表现的,或虽不足三个月,但有突出先进事迹的,由班主任申请撤消处分。
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半年。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在受处分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的表现,到期可解除处分。有突出先进事迹者,由班主任申请撤消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
在处分决定书下达前,应将处分决定意见书面通知被处分的学生。被处分的学生如不服,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一星期内向有关主管校长反映或提出申诉。学校对被处分学生的申诉,有责任进行复查。
第二十二条
对前述条款中未涉及到的违纪行为的处分,可视性质及情节轻重,参照执行。本条例由学生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